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财保20号
申请人: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虹,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83号福建国际青年交流中心29层0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薛理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闽01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账号7736××××2581户内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福州仓山支行账号8111××××1328户内银行存款1777713.33元。现申请人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账号7736××××2581户内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福州仓山支行账号8111××××1328户内银行存款1777713.3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