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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保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城开中心1号楼32楼3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扳瑞,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71号14F室-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83号福建国际青年交流中心29层0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朝阳*****天下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1号3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连江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路33号福建璟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写字楼15楼CD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福州中庚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霞盛村胜田广场17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上诉人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连江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中庚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43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各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合同纠纷由合同签署地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角度,本案应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行政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涉诉金额为1.3亿元及利息,上诉人及本案原告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地域,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保理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署地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原告与被告龙城置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但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不在本市。本案诉讼标的额截止2021年11月30日为130,979,178.08元及相应违约金。因此,本案级别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保理合同纠纷属原审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玮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