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610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萍,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富久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南湖镇战家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0EFW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大连路宋家湖居民楼安置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049812XQ。
法定代表人:张圣强,经理。
被告: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北侧兴业山海天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26471142。
法定代表人:史悦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富久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秦国栋
人民陪审员 张海红
人民陪审员 徐西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廷廷
书记员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