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331号
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熊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农村创业中心B座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