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2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慧,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农科创业中心B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88886H。
法定代表人:殷丹,总经理。
被告:卢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