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3811号
原告:***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额头湾农贸大市场交3区2栋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农科创业中心B座八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2023年3月29日,原告***星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星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