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起博大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华起博大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4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诉请,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华起博大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LG8D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更、放弃讼请求,代为调解或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起博大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湖北华起博大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合同与结算方面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