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刚,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钟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片区B-2号地块龙湾一号7幢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钟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龙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