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钟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201018977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810320794。 被告:四川省钟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58995422H,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片区B-2号地块龙湾一号7幢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1490481B,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莲花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21102100095。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钟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5日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