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025执1116号
***、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2022〕1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9636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845元,并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资中支行营业部存款402205元,申请执行人***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放弃,并申请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396360元,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58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资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