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民初3882号
原告:**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21000001888,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成诉被告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开庭公开审理,原告**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判员 **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