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4183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东村二社。 原告**诉被告四川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82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