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烨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21)苏108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458140.09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