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晋源供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兴县英皇俱乐部与吕梁晋源供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高×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3民初19号
原告:兴县英皇俱乐部。
地址:兴县蔚汾镇水泉湾。
经营者:胡建林,1989年5月13日生,个体户,住兴县蔚汾镇龙兴花园2号楼7单元502室。
被告:***源供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
被告:高×,住山西省吕梁市。
原告兴县英皇俱乐部诉被告***源供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兴县英皇俱乐部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38525.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兴县英皇俱乐部与二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兴县英皇俱乐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8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双利
审 判 员 张剑锋
人民陪审员 赵爱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