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牟伦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510126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5年4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审第三人:***,男,生于1982年10月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原审第三人:***(*****),男,生于1973年4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上诉人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根本没有委派原审第三人安排被上诉人运输修路材料,建始县高坪至*家公路改扩建工程是案外人牟海挂靠上诉人承包,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的相对人。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即依据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并以此判定法院有无管辖权。被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的是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建始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袁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