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牟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1661号
原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51012643J。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军(特别授权),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海,男,生于1974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82年10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李长兵,男,生于1980年9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李永胜,男,生于1973年4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海、***、李长兵、李永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因原告住所地、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县,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4.00元,减半收取4632.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屈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