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162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阳新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上诉人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发生事故是否存在过错的基本事实不清。且***在一审起诉之前单方委托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依据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对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21元,退还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昊
书记员张玮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