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22民初4878号
原告:***,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王能洲,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能洲与被告***、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王能洲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能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能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3,406元,由原告***、***、王能洲负担。
审判员 成传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邢国远
书记员梁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