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02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横河村(鞋业园区C区17幢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4400540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22751651、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4月10日、付款期限壹个月、申请人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出票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营业部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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