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8747号 原告: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新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364847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横河村(鞋业园区C区17幢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4400540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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