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709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省份中号码33032719641022063X,住苍南县。
被告: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44005403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横河村(鞋业园区C区17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