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59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科、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10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庆华、沙玉律,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科,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淮路5号。
法定代表人:高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科、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高科名下的房产正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了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10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潘明礼
审 判 员  樊中秋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舒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