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42***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94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雪琴,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华,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淮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国平,该公司员工。
共同委托代理人:焦一峰,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靳庆珍
人民陪审员  韩大军
人民陪审员  周华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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