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豫1624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4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民终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扬州悦鸿建设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代替扬州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赔偿款1033450.46元、诉讼费16050元、执行费12896元,计款1062396.46元)。
本院认为,(2017)豫1624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4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