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187号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3幢4005室。
负责人:姜秀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菁,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司马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320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李海仁
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