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财保68号
申请人: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984165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被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1086172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12186。
法定代表人:谷建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在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300000元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8年6月11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清偿被申请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到期应付债权300000元,期限一年。如需给付,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提存。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