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982民初187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8号。统一社会代码:91130982798416514Q。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到庭情况: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查明事实:2012年至2016年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中做项目经理,年薪60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未付原告工资60000元,2016年***应付原告工资60000元,***合计应付原告工资120000元,原告已经预支工资4147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853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与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原告***与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7853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任丘市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