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民初169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九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058722XU。
法定代表人:周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方,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系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诉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勇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