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民申5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石碾村茶苑路。
负责人:向学明。
再审申请人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28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瀚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瀚泰公司巴东分公司负责人为向建方。***以申请人名义签订《巴东县金果坪乡通村公水泥路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上加盖申请人及巴东分公司公章。该分公司印章系因税金需缴纳至巴东境内而加盖。***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合作合同》,双方成立分包关系,***独立开展承包事务。***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合作合同》《工程开支明细》、***出具的《承诺书》、银行结算明细、借条等证据均能证明双方系分包关系。2.原审认定申请人与***为委托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法人授权委托书》存在多处瑕疵,向建方写为“向建芳”,向建方也不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该委托书印章应为不熟悉公司具体内情的人自书打印文字后偷盖。3.上述《工程合作合同》未在业主单位存档,不足以否认该合同的客观真实。综上,瀚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瀚泰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原审法院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对瀚泰公司与***之间内部约定是否影响该公司对外对***承担责任进行了认定,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瀚泰公司现申请再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龚璟
审判员孙刚
审判员*远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