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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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2753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30日,住湖北省**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4年6月16日,住湖北省**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10日,住湖北省**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3年6月11日,住湖北省**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5日,住湖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7日,住湖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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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武汉天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下新镇矿山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LKKN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武汉天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2022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陈 吉
人民陪审员 程 霖
人民陪审员 徐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