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12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同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港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8712519。
法定代表人:邓洪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日照同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申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