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4执保240号
申请人:枣庄蓬莱阁鸿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133407379。
被申请人:山东豪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6301097。
被申请人:山东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72861228D,组织机构代码:572861228。
申请人枣庄蓬莱阁鸿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9)鲁0404执120号案件中的拍卖款2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枣庄蓬莱阁鸿祥装饰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9)鲁0404执120号案件中的拍卖款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