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1507号
原告大同市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1,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大同市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原告与被告尚未对账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