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诉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东风里后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2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将位于大同市平城区东风里后街1号办公楼及其设施移交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支付租赁费225.83万元,违约金14万元,案件受理费23667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位于大同市平城区东风里后街1号办公楼及其设施移交给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关于租赁费及违约金,我院通过向银行、房产、车辆登记及股权证券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城市青年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手段。通过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