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3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住大同市。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西路6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拆毁原告房屋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及父亲**才都是被告公司职工。2000年4月3日,原告及父亲**才经单位分配入住大同供电分公司庆平巷6排3号甲,原告持有《大同供电分公司住宅证》。后原告父亲离世,该房屋由原告****使用。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拆毁了上述房屋。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本案系侵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应作为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方能提起侵权之诉,而现争议房屋的权属并不归于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付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