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1856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国网山西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