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3726号
原告:**1,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2019年8月2日,原告**1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1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75元。
审判员 刘 璟
二0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