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3467号
原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870838,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定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302388100U,住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必得大厦B座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米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