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348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9号楼1-100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64290P。
法定代表人:王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58-3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392282X2。
法定代表人:甄学志,董事长。
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2万元,支付自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7036元,并支付以12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未签收,后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6月14日、2022年8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58-3号501室对被执行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并查知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多起,且这些执行案件均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8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2960.3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