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爱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4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608号鲁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孙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栋,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58-3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392282X2。
法定代表人:甄学志,董事长。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第17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7000元。(二)被申请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计算至裁决之日(2021年4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992.56元。裁决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方式计算。(三)、本案仲裁费用601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未签收,后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鲁AM××××车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因该车本院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58-3号501室对被执行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并查知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多起,且这些执行案件均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0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律师,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56004.5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