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汗青,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58-3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62元,减半收取计31281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宋新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晓
书 记 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