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4129号
原告:山东润生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26433815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392282X2。
法定代表人:甄学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生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生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生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润生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