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7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国,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
法定代表人:董浩。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瑞超。
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白马山学校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玉福。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熊文豪
书记员王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