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326号
原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花苑001幢1-7室。
法定代表人:郎绪海。
诉讼代表人:戴庭忠。
被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淏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北路2-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蔡广根。
原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淏恩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海霞
审判员 孔慧萍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