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花苑001幢1-7室。
法定代表人:郎绪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昌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