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花苑001幢1-7室。

法定代表人:郎绪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昌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