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赖红生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7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红生,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1175588977770,住址:南京市江北新区。
申请执行人*红生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已经执行,案款发放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房产拍卖结束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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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朱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