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7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红生,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1175588977770,住址:南京市江北新区。
申请执行人*红生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已经执行,案款发放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房产拍卖结束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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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朱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