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执2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俞正娣,女,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588977770,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郎绪海。
申请执行人俞正娣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巧美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