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7民初589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588977770,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86573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魏一波,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昊园林公司)、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下称溧水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昊园林公司、溧水开发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东昊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594746.44元并返还定金15000元;2.要求被告溧水开发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变更为被告溧水开发总公司)将溧水开发区19号路东延群乌线改造工程发包给南京东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变更为被告东昊园林公司)施工。两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90.87万元。之后,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将全部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总造价为90.87万元,付款方式以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进度款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给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定金15000元及管理费65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竣工验收,目前已使用至今。该工程经两被告委托审计,于2017年1月9日形成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计总造价为594746.44元,两被告均签字确认。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工作任务,但被告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现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东昊园林公司未答辩。
被告溧水开发总公司辩称,其对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已不具备付款条件,没有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变更为被告溧水开发总公司)将溧水开发区19号路东延群乌线改造工程发包给南京东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变更为被告东昊园林公司)施工。两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90.87万元。之后,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将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总造价为90.87万元,付款方式以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进度款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给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定金15000元及管理费65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竣工验收,目前已使用至今。该工程经两被告委托江苏诚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审计,于2017年1月9日形成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计总造价为594746.44元,两被告均签字确认。另查,被告溧水开发总公司现已不具备向被告东昊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其已无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即原告***,其转包行为为非法行为,转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并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其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在收到被告溧水开发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本案中,被告东昊园林公司未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属违约。至于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要求被告东昊园林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昊园林公司退回原告***定金15000元及给付工程款594746.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7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667元,由被告东昊园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97元。
审判长童清涛
人民陪审员陈岚
人民陪审员高长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