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7402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公路大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5093D。

法定代表人:管垣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4313405。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274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东二支行账户80×××03内的银行存款679487元(实际冻结132485.85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东二支行账户80×××03内银行存款6794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