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740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3D。
法定代表人:管垣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筠慧,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桥木,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筠慧、陈桥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45302.6元及以245302.6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沥青路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筑沥青路面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1725302.6元,如被告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则按工程款每天千分之三利息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工程按时完工,经结算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为1725302.6元。2018年3月18日,原告出具《沥青工程结算》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在三天内进行签字确定,超过三天不确定则视为被告已经确定,被告应在2018年3月18日起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给原告。被告只支付了148万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余款245302.6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同意按照总工程款1589249.16元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为109249.16元。
被告辩称,1.沥青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多退少补,原、被告未进行结算。自工程完工至开庭前,被告从未间断要求原告安排测量,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截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施工人员向原告发送短信要求测量,但原告要求过几日,即截至当日双方仍未进行结算。2.双方在2019年11月进行现场实量工程量,但原告拒绝签字。3.合同约定的利息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产生任何逾期利息。4.同意按照总工程款1589249.16元结算,尚欠工程款109249.16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沥青工程结算、九江南兴路工程对账单及被告提交的实量数据计算表、照片,因双方对总工程款及尚欠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作审查。双方对对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沥青路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九江南兴路铺筑沥青路面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全包价约1725302.6元,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设备进场先付50%总工程款,工程量完成至50%付至总工程款90%,余下工程款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工程完工后,春节后三个月内进行验收,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如被告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则按工程款每天千分之三利息计算等。被告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3月2日验收。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按照总工程款1589249.16元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9249.1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9249.16元,被告应如数支付予原告。原告主张按照日千分三计算利息过高,结合涉案工程的完工验收时间及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院酌定利息从2018年4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9249.16元及以109249.16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7.44元、财产保全费3917.44元,合共921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76.02元,被告负担2838.8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钟丹